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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是否符合宪法——因公民奥尔加·伊万科娃的申诉……

ПО ДЕЛУ О ПРОВЕРК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СТИ ПУНКТА 1 СТАТЬИ 234 ГРАЖДАНСКОГО КОДЕКСА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В СВЯЗИ С ЖАЛОБОЙ ГРАЖДАНКИ ИВАНЬКОВОЙ ОЛЬГИ…

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Суд РФ)
文书类型判决(postanovlenie)
日期28.05.2026
案号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ого Суда РФ от 28.05.2026 № 35-П
文中引用的条款ст. 15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Ф, ст. 18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Ф, ст. 19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Ф, ст. 212 ГК РФ, ст. 225 ГК РФ, ст. 227 ГК РФ, ст. 230 ГК РФ, ст. 233 ГК РФ, ст. 234 ГК РФ, ст. 236 ГК РФ, ст. 301 ГК РФ, ст. 35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Ф, ст. 691 Закона № 218-ФЗ, ст. 751 Конституции РФ, ст. 81 ГК РФ, ст. 9 ГК РФ
标签Гражданское право, Приобретательная давность, Добросовестность владения, Выморочное имущество, Право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 Статья 234 ГК РФ, 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 Суд РФ

案件事实

1. 公民奥·К·伊万科娃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该款规定:非财产所有人但以所有人身份善意、公开、连续占有不动产的个人(公民或法人),在本条未规定其他取得期限和条件的情况下,连续占有十五年;占有其他财产的,连续占有五年,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对于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的不动产及其他依法应办理国家登记的财产,自办理该登记之日起,取得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1.1. 根据所提交的材料,О.К.Иванькова拥有一套位于多层公寓楼内的公寓,该公寓原属于其继父——Б.公民,Б.于1991年去世。顿河畔罗斯托夫市沃罗希洛夫区人民法院1993年7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该公寓为无人继承财产,理由是没有继承人(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继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及税务机关的函件,该区行政长官于1994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该住宅交由区住房公用事业企业登记入账,并于1994年12月14日出具登记证明。尽管该公寓的所有权依法转归公共主体,但公共主体并未采取措施腾空该公寓并将О.К.Иванькова迁出,她继续使用该公寓。为证明其合法入住该住宅以及尽心维护该住宅,申请人在申诉中指出,她自1971年起即在该公寓登记,自1998年起承担公用事业费用及房屋大修基金缴费,并参与多层公寓楼的管理机构。

2022年,О.К.Иванькова(在Б.去世30余年后)向法院起诉顿河畔罗斯托夫市行政机关、该市沃罗希洛夫区行政机关及该区住房公用事业企业,请求确认其依取得时效取得该公寓的所有权。她主张,Б.去世后,她单独占有该住宅;此前她作为家庭成员(Б.的继女)已入住该住宅;她将该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且占有公开、善意、持续不断,并履行所有权人的义务、承担该财产的维护费用,而所有权人或其他人均未提出主张或异议。

顿河畔罗斯托夫市沃罗希洛夫区法院2022年12月7日作出判决(经该法院更正笔误的裁定修正),驳回了诉讼请求。法院援引《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2010年4月29日第10/22号《关于审理涉及保护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争议时出现的若干问题》的第15段第三款所载解释等,认定О.К.Иванькова的占有并非善意,因为她知道自己没有继续使用该公寓及取得其所有权的依据。法院指出,善意的取得时效占有人认为自己是其实际占有财产的所有权人,这并不意味着该财产存在其他所有权人;而申请人知道,争议住宅已根据法院判决被认定为无人继承财产,并归公共主体所有。

顿河畔罗斯托夫州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上诉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审法院指出,Б.并未放弃其权利而将其让与申请人或其母亲,据此认定不符合“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这一标准;此外,该院以其认为缺乏适当证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关于所有权人对争议财产不感兴趣的主张。法院还指出,О.К.Иванькова未能证明其对该财产的占有具有持续性,因为支付公用事业费用不能证明其持续使用争议财产;并且申请人的居住地登记在俄罗斯联邦另一主体。

第四普通管辖区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同意一审及上诉审法院的结论(2023年11月28日裁定)。该院指出,О.К.Иванькова虽公开占有该公寓,但所有权人并未明确同意将公寓所有权转归其所有;此外,所有权人及该公寓登记入账管理人对公寓不感兴趣,且长期——超过15年——不再占有公寓、不履行其维护义务,这些事实并不表明原告已依取得时效取得该公寓的所有权。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法官2024年6月11日作出裁定,拒绝将О.К.Иванькова的 кассация жалоба提交该院民事案件审判庭开庭审理;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对此表示同意(2025年3月14日函)。

1.2. О.К.Иванькова认为,《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15、17条第3款、第19、35、36、45及46条,因为该款允许将公寓存在一名无意行使对该公寓支配权的公共所有权人,视为拒绝认定他人取得时效占有具有善意,并构成阻碍他人依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的理由。

因此,考虑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联邦宪法性法律第36条、第74条、第96条和第97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在以下范围内构成本案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审查对象:法院据此在裁决公寓所有权取得问题时,对一名公民的善意作出评估;该公民曾是已故公寓所有人的家庭成员,而该公寓作为无继承人遗产已转归公法实体所有;所涉问题是该公民能否通过取得时效取得该公寓的所有权。

2.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特别是其第1条、第8条第2款、第18条、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第34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第40条第1款以及第55条第3款,在俄罗斯联邦这一法治国家,每个人均有权拥有财产,包括住宅;并有权基于法律平等与公正、经济活动自由以及私有、国有、市有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受到平等保护的原则,为自身利益并依其意愿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与此同时,所有权与其他直接适用的权利和自由一道,决定法律的意义、内容和适用,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活动,并由司法予以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曾多次指出,所有权作为个人自由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体现,不仅是自由从事经营及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而且保障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以及义务的履行;所有权是个人宪法地位的必要且重要组成部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2年5月14日第11-П号裁决、2015年3月24日第5-П号裁决、2024年3月26日第12-П号裁决等)。据此,建立并实施使个人取得相应权利主体资格的机制,是一项具有宪法意义的任务。此结论既源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所宣示的财产保护和不可侵犯原则(第8条第2款;第35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也源于法律确定性以及保障民事流转稳定性的要求,而这些要求是由第三人的法律上重要利益所决定的。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还强调,确保民事流转领域的法律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维持经济活动主体之间尽可能高水平的相互信任,并为有效保护《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5条所保障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创造必要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3年4月26日第21-П号裁决、2024年10月31日第49-П号裁决、2025年1月28日第3-П号裁决等)。法律确定性意味着,法律关系参与者应能够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并确信其经官方确认的身份地位以及已经取得的权利和义务不会改变(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0年1月21日第1-П号裁决、2017年10月17日第24-П号裁决等)。由此也形成一种期待,即现行法律规范应反映客观形成的实际状况,并考虑到具有宪法意义的必要性:应在法律规定及其适用过程中确立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每一具体案件中相关关系参与者的利益平衡创造条件;同时,民事法律调整体系的构建特点意味着,应将有关规范置于与其他法律规定的体系联系中探明其含义,并始终优先适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

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裁决中阐明的法律立场,上述内容也适用于对取得时效占有人的财产利益所提供的保障。对于住宅(包括公寓)权利而言,确保与所有权相关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确定性这一要求尤为重要;此类关系除基于其他事由产生外,也可因取得时效而产生。《俄罗斯联邦宪法》保障住房权,并禁止任意剥夺住房;据此,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负有创造条件以实现该权利的义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曾多次对此予以强调(2023年4月25日第20-П号裁决、2025年5月23日第21-П号裁决等)。

3. 为确定有权从流转客体中获取其效用并处分该客体相关权利的人,以及有权请求保护其对该客体的利益免受他人主张侵害的人——其中也包括对占有同一客体具有受法律保护利益的其他人——民法设有多种制度。例如,返还原物请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01条);以及将不可分物判归共有份额所有人中对使用该物具有重大利益的一方所有的可能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1996年7月1日第6/8号《关于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若干问题的决议》第36款);等等。

为确定公平分配权利与义务所需的平衡,时间因素也具有重要意义,即法律秩序承认权利人利益继续存在并为其提供保护的期间。长期无限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悖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因此,立法者例如设定了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作为诉讼请求保护对象的权利丧失,但会限制对该权利提供国家保护(包括司法保护)的可能性。这种法律规制旨在确立法律关系参与者之间法律联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促使其负责任地对待处于其控制范围内的财产,以及他人的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确保及时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对于受侵害权利的强制保护若不存在合理的时间限制,将会损害被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并危及民事流转的稳定性。经争议一方申请,法院适用诉讼时效,既保护法律关系参与者免受不合理的长期请求,又促使其及时关注权利的行使与保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的一系列裁定(2020年12月1日第18-КГ20-83-К4号裁定、2024年10月1日第117-КГ24-8-К4号裁定等)也体现了上述立场。因此,时间经过为立法者承认事实状态可以转化为法律状态创造了前提。

如果物的所有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要求从他人非法占有中返还该物,且被告(实际占有人)已就此提出抗辩,那么所有权人便不再拥有合法的强制性机制来恢复占有。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的情形可能持续无限期,从而给财产的使用、确定负责确保财产状况适当并缴纳税款及其他强制性费用的主体、承担财产维护与保全费用的主体,以及有权参加各种民法共同体集会的主体等事项造成困难。

3.1. 取得时效制度也有助于消除在确定何人的利益和权利应就财产受到保护时产生的矛盾;在一段时间内,多个民事流转参与者可能同时对该财产提出请求。正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判决中所指出的,该制度具有宪法意义的目的在于使财产回归民事流转,包括确保财产得到妥善维护、处于安全状态并缴纳税款等。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的实践也体现了这一方面;该庭在2017年7月18日第5-КГ17-76号裁定和2018年7月31日第81-КГ18-15号裁定中指出,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取得所有权,旨在消除物的法律制度上的不确定性;该物长期以来一直由非所有权人而是其他善意占有人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且这种占有并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依据。上述论述同样适用于确定住宅归属的问题;尤其是,在这一领域,无论出于私法目的还是公共目的,对确定性的需求都尤为迫切。

此外,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曾多次指出,尊重人格尊严原则具有特殊的宪法意义,该原则适用于并由国家保障于各个关系领域(2014年12月16日第33-П号判决、2015年6月8日第14-П号判决、2024年11月19日第53-П号判决等)。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6年3月25日第18-П号判决中阐明的法律立场,这些保障也适用于财产权领域,包括因长期占有住宅而产生的财产权。

3.2.《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规定,能够取得物的所有权的,并非任何在法律规定的较长期间内占有该物的人,而仅限于其占有符合善意、公开、连续以及将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等标准(条件)的人。与此同时,法律并未阐明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其具体内涵须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执法实践对这些标准的解释予以确定。

因此,为弥补立法者在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关于审理与保护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有关争议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第15段中的疏漏,该段作出了解释,特别指出:如果某人在取得占有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取得所有权缺乏依据,则其基于取得时效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与此同时,关于取得时效占有人善意标准的处理方法,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具体而言,在若干具体案件的裁判中指出:如果某人在取得物品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该物品属违法,即在物品系通过表面上合法的行为取得、但因某些情形而不能产生所有权的情况下,则其基于取得时效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2015年7月28日第41-КГ15-16号裁定、2019年10月22日第4-КГ19-55号裁定、2020年3月10日第84-КГ20-1号裁定、2020年6月2日第4-КГ20-16号裁定等)。因此,依照这一处理方法,要认定占有人为善意占有人,并不要求其必然有理由认为自己是该财产的所有人;即使占有人意识到自己缺乏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依据,并且该财产存在所有人,法院仍可认定其具有善意。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裁决中已指出这一趋势的存在及其扩展,并结合其他值得关注的情形进行评估后,确立了如下法律立场:将取得时效占有的善意理解为占有人在取得占有时必须认为自己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会使长期将财产作为己有而占有、照料该财产、承担其维护费用且未侵害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人,无法使此种占有合法化;这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所确立的目的相抵触。另一种处理方法会妨碍取得时效制度实现其具有宪法意义的目的。上述立场也反映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此后的实践中(2023年9月26日第127-КГ23-13-К4号裁定、2023年11月28日第127-КГ23-16-К4号裁定、2024年5月14日第127-КГ24-1-К4号裁定、2025年5月13日第49-КГ25-4-К6号裁定等)。

然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掌握的材料(包括涉及О.К.Иванькова的案件中的司法裁判)表明,执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裁决中阐述的法律立场,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在具体案件裁判中提出的、与之相一致的结论,理解取得时效占有善意标准;另一种则源自对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关于审理与保护所有权及其他物权有关争议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第15段字面含义的理解。在俄罗斯联邦全境内,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上述法律立场对所有国家权力代表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公职人员、公民及其团体均具有约束力(《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性法律》第6条);在此情况下,不同处理方法并存,导致法院在事实情形相似的情况下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这种情况表明存在法律不确定性,为专断以及法院裁量权范围过宽创造了前提,显示出平等原则和法治原则、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及其正当期待获得国家(包括司法)保护的保障可能遭到违反。

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曾指出,基于法律平等与公平、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性及最高法律效力等根本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和第19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确定性标准,调整所有权关系,特别是因取得时效而产生所有权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应当符合明确、准确且前后一致的要求,其作用机制应当为法律关系主体所能预见和理解,因为只有确保所有法律适用者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保持统一,才能实现宪法法治、法律面前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平等权利(2017年6月22日第16-П号判决、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判决等)。这一立场对于立法者专门为时效占有制度规定的善意标准尤为重要,因为立法者在个别规范中重申宪法和部门法层面关于行为必须遵守善意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凸显了在相关情形下遵循善意标准的重要性,并强调了义务人应当顾及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表现出更高程度的谨慎与理性、妥善保管财产等要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3年2月7日第6-П号判决)。为确保法律适用统一而阐明这一概念的内涵,其重要性不仅可从被质疑的规范中得到证实,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1条第6款第三段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依其含义,取得不动产时查阅国家登记簿中的数据,即推定取得人为善意;但如果经法院证明,取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其转让权利的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则该善意推定不成立。然而,该规范虽然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推翻此类推定,并规定了认定所有权转移在法律秩序下有效所必须满足的特别条件,但并不排除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取得人的行为在取得占有时及其后均属善意,也不排除即使向其转让财产的人无权处分该财产,仍可承认取得人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包括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的规定)。

普通管辖法院或者仲裁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有迹象表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受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先前就相同规范适用于类似或其他关系、或者就类似规范所确立的法律立场影响,因而这些规范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的要求予以解释和适用,则不得对此置之不理(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16年4月26日第13-П号判决和2022年12月13日第54-П号判决)。由此可见,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并在审理过程中解释相关规范时,必须动态评估纳入这些规范调整范围的关系的法律规制,并考虑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包括其中对经审查且未被认定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法律规范作出合宪性解释的裁判。上述内容同样适用于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判决;该判决系在具体规范审查程序中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载有若干对整个取得时效制度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立场。

因此,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当考虑上述法律立场;如发生分歧,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性法律》第6条的规定,上述法律立场具有优先效力。鉴于对通过宪法诉讼程序审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其个别条款作出合宪性解释,旨在揭示现行法律的合宪含义,从而排除以违反宪法规范的含义适用该文件或条款,若作出不同处理,将会降低对个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进行司法保护的保障水平。

因此,将时效占有认定为非善意的做法,若以占有人知道自己不具备按照通常程序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依据为理由,却不考虑即使存在这一情形仍可能认定占有人为善意,便不符合上述关于统一解释法律规范以及遵循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律立场的要求。

3.3. 与此同时,应当考虑到,判断时效占有人是否善意,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响,例如相关财产的特点、对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利人的行为所作出的反应、时效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对该财产的行为等。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6年3月25日第18-П号判决中指出,在某些情况下,评价财产占有人的善意时,取得占有的情形可能具有意义,尤其是未遵守法律规定的取得规则。通过对任何人而言显然违法且具有恶意的行为(例如腐败行为、盗窃、暴力行为、伪造文件等)而形成的事实占有,虽有可能随后因时效而转化为所有权,但显然不应受到保护,因为不得从法律秩序所不认可的此类行为中获取利益。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公共权力机关知悉他人占有其所有的财产(或存在此类占有的迹象),却长期不采取行动,以追回财产和(或)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尤其是超过法律规定的追究违法者公法责任的时效期限),则公民可能会对特定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其严重性以及其对公共利益的意义产生怀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财产占有时所发生的违法行为本身,并不当然排除为时效占有之目的满足善意条件。

与此同时,如果已知某人为所有人,或者有充分依据承认其享有所有权,那么按照善意原则,时效占有人应当主动采取行动,查明该人对相关财产是否主张权利。对于国家或市政财产,公共权力统一原则意味着,只要时效占有人已向任何一个职权范围涵盖公共财产管理各个方面的公共权力机关,明确、无歧义地表达其占有和使用特定财产的意图,即推定其已履行这一要求。

促使善意行为——这是对任何私人主体以及公共权力机关在社会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有所期待的行为,即考虑其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7条第3款、第75.1条等)——的规范之一,是关于发现无所有人财产,或者其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不明的财物的情形所作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7条、第230条和第233条)。在这种情况下,发现此类财物的人有义务采取一定行动,以查明有权利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3年1月12日第2-П号判决中对此予以关注,并指出,对于发现遗失物的情形,不仅需要评估遗失物是否合法进入发现人的事实占有,还需要评估其是否实施了旨在将该物非法据为己有或使其他无权利人受益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是因为,此类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实质上构成旨在通过对发现的他人财物实施不诚信行为而获取不当得利的一个复杂整体行为;据为己有可能表明发现人极端滥用其权利。

对于无主物,立法者规定可以依照取得时效规则取得其所有权,即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方可取得;此外,对于不动产,法律还规定了取得其所有权的特别规则,其中包括国家或市政所有权的取得规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5条)。

3.4.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判决中指出,在取得时效制度中,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平衡,尤其应考虑到所有人可能已丧失保有其财产权利的意愿。该判决结合执法实践得出结论: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并不以所有人积极采取表明其放弃所有权的行动或对此作出声明为必要条件(不同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6条规定的所有人义务)。只要所有人长期不再占有该物、对其不再表现出兴趣且不履行维护该物的义务,以致该物事实上已被所有人遗弃,即已足够。

权利人未行使权利这一事实本身,原则上不会导致这些权利终止(《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9条第2款)。然而,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17年6月22日第16-П号判决、2025年5月26日第22-П号判决等裁判中阐明的法律立场,公法实体通过主管机关行事时,未遵守合理性和审慎性要求,不应影响公民的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在审理有关财产归属的争议时,还应特别重视评估公有财产所有人通过获授权机关所实施的行为(或不作为),这些机关负有办理其应享有财产的权属手续并对该财产进行处分的职权。

例如,在公权力机关长期不作为的情况下(包括未采取措施查明无主财产和遗产无人继承财产,对财产占有人提出的要求采取措施查明该财产权利人的请求置之不理,未尝试迁出实际占有住宅的人员并让有住房需求者入住,未履行承担住宅维护费用的义务,未参与多户住宅管理事项等),善意开始占有并持续占有财产的公民,可能会认为公有财产所有人已对该财产失去兴趣并放弃了相关权利。对于住宅,这种对公有财产所有人上述行为后果的理解尤其具有正当性。

这一做法尤其基于宪法上的诚信要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曾多次指出,该要求具有普遍性,即适用于评估任何法律关系主体的任何行为(2024年7月2日第34-П号判决、2025年5月23日第21-П号判决等);它还基于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和自由的方式行使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一原则(《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7条第3款),并源于《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为落实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所确立的公权力机关活动目标(尤其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8条和第751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强调,公权力机关的决定应有助于增强人们的信心,使其相信这些机关的活动既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也符合其各个成员的利益;这一点完全适用于所有权行使保障(2024年3月26日第12-П号判决),包括适用于取得时效占有(2026年3月25日第18-П号判决)。

当公法实体因住宅属于无人继承遗产而取得该住宅权利时,上述立场尤为重要。这要求有关机关利用其组织和法律手段,包括部门间协作机制,查明此类财产,及时登记公法实体对其享有的权利,并在相应层级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时按其用途使用该财产;尤其是在存在需要改善住房条件(且往往已等待多年)并因此期待公权力机关积极采取行动满足其住房需求的人员时,更应如此。

如果公法实体未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对住宅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未采取措施使住宅内的人员迁出,而所有人生前曾为这些人员实际使用该住宅创造条件,但在该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遗产之前,这些人员并无依据将其作为遗产取得(申请人一案即属此情形),那么,在公有财产所有人既未提出法律依据、也未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这些人员继续使用该住宅,可能会认为只有他们对该住宅有兴趣并需要该住宅;换言之,他们可能认为自己与该住宅之间原有的联系并未中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权力机关的认可。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在评估能否依取得时效取得住宅所有权时,有权以公有财产所有人的行为作为判断依据;该行为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标准)相结合,可能使该公民形成一定的正当预期。

如果公有住宅的所有人长期不作为(包括占有期限显著超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15年期限),则不能认为相关期待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因为立法者除其他事项外,还规定公权力机关负有开展活动、查明不动产权利人的义务,其中包括查明无人继承财产,以便决定其后续用途(2015年7月13日第218-ФЗ号《不动产国家登记法》第691条第1款和第21款)。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17年6月22日第16-П号判决中指出,无人继承财产转归公法主体所有,不以办理所有权国家登记或公法主体采取任何旨在接受遗产的行为为条件;同时指出,所有人承担不动产维护义务,意味着其应登记自己的权利,并在监督该财产时表现出合理谨慎;公法主体作为民事流转参与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所有权手续,其不作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产丧失的可能。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5年6月10日第1530-О号裁定,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妨碍公法主体与获授权机关和公职人员协作,对住房基金状况实施监督;此类协作可依据联邦主体和市政层面关于查明、登记、办理手续及使用无人继承财产程序的规范进行;现行规定也不妨碍公法主体保护自身权利,免受公民和法人旨在隐匿无人继承财产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侵害。

司法实践同样以公有财产所有人有必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其对转归其所有的无人继承财产(包括住宅)的权利为出发点(例如,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第3号(2025年)司法实践综述第5项,该综述经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团于2025年10月8日批准)。与此同时,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多次指出,对公有财产也可以因时效占有而取得所有权(2018年7月31日第81-КГ18-15号、2020年3月10日第84-КГ20-1号裁定等);该审判庭还指出,在评估公法主体就无人继承财产或无主财产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时,不仅应考虑其权利,还应考虑其对该财产享有的相应义务和权限(2018年3月20日第5-КГ18-3号裁定)。

因此,在判断是否发生放弃住宅所有权的情形时,应考虑公法主体对作为无人继承财产而归其所有的住宅所采取的行为,包括其行为是否可被合理地认定为对该财产失去兴趣。在就住宅归属发生争议时,这一情形可能具有法律意义,也可能与评估公民针对该住宅的行为(是否善意)有关。

3.5.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4年5月27日第25-П号判决中指出,住宅兼具满足住房需求的手段这一属性,以及通常具有相当价值、可用于满足公民其他需求的财产资源这一属性。公民、其家庭成员或亲近之人居住在住宅内(尤其是长期居住),可能使其对该住宅产生情感依恋;考虑这种依恋,可能与尊重上述人员的人格尊严有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此予以考虑的必要性会在某些情况下更加突出,例如公民在成长期间、经历人生重大事件等期间使用该住宅。如果公民长期形成了某种状况,且其考虑到他人(包括所有人)对该住宅的态度,并未妨碍所有人及时行使其权利,那么强行割断这类联系,可能导致与宪法价值不相容的后果,包括不尊重人格尊严并贬损人格尊严(《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1条第1款等)。这一情形可能构成一项额外因素,支持争议住宅继续由公民这一实际占有人占有。当涉及因时效占有人善意与否的问题时,如果该占有人与住宅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占有该住宅之人存在家庭和(或)亲属关系,且公民迁入住宅、获得不受阻碍的出入权等系基于该人的意愿,则上述考量尤为重要。

3.6. 在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属于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方可通过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属于公共所有的财产,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或提供(2024年10月1日第三上诉普通管辖法院第88-19702/2024号案件裁定、2024年2月1日圣彼得堡市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第33-1725/2024号案件上诉裁定等)。然而,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判决中明确指出,禁止通过占有时效取得属于国家(市政)所有的不动产,致使私人主体相较于公法主体处于明显不利地位,这违反民事权利主体平等原则(《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和第212条第4款),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和第19条第1款相抵触。

以其他方式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于住宅用房,妨碍取得时效制度所追求的具有宪法意义的目标,使相关利害关系人——其行为依据为必须适用的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律立场——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其对法律及国家行为的信任。这与宪法规定相抵触,其中包括国家提供有效保护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尤其是司法保护。

4. 如前所述,法律规定的通过占有时效取得所有权的标准(条件)彼此不可替代,而是紧密相关,因此,在审查和评估这些标准(条件)时查明的事实,可能影响对善意条件是否满足的结论。对于住宅用房,这种关联和影响可能更加显著,因为妥善占有和使用住宅用房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住宅是持续经济增长和提高公民福祉的条件之一,也是保障人格尊严和实现《俄罗斯联邦宪法》所列其他目标的保障(序言、第75条第1款等);与此同时,住房对每个人而言仍然难以充分获得。

4.1.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关于审理涉及保护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争议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第15段指出,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财产并非基于合同,因此,依据合同义务(租赁、保管、无偿使用等)占有财产的情形,不适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判决中指出,根据已经形成的司法适用实践,该项解释所指的是此类情形:当事人承认他人(所有人)对物享有支配权,而自己仅临时占有该物,即并非“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判决还指出,依据合同取得物之占有的人,仅在其按照合同进行临时的派生占有时,才不具备“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这一标准。

与此同时,在司法适用实践中,包括奥·克·伊万科娃的具体案件在内,也存在对该标准的另一种理解。法院据此认定申请人的占有不符合该条件,理由是公寓所有人并未放弃其权利。然而,“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这一标准并不取代占有时效的其他标准,而是具有独立内涵。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所阐述的法律立场,以及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在具体案件判决中所表达的立场——即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某物,意味着代替所有人占有该物(2015年7月28日第41-КГ15-16号、2020年6月2日第4-КГ20-16号、2023年9月26日第127-КГ23-13-К4号裁定等)——可知,在适用该标准时,应评估占有时效的占有人对该物的实际态度,并审查其是否承认他人对该物享有支配权,是否完全依其自行决定处置该物,以及是否对该物实施所有人通常会实施的行为。

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财产,不等同于善意占有,因为既可能存在善意的“非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例如承租人依据合同占有),也可能存在恶意的“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例如盗窃该物的人占有)。占有时效的占有人对该物不享有所有权,以及其在时效期间知悉这一事实,均不影响其“作为自己的财产”占有的性质;尤其是,正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判决中所指出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在取得占有时,也无须认为自己是所有人。

法律秩序期待,具备理由认识到自己对财产拥有支配权(控制权)的人,应当采取相应行为;这包括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其占有的财产,照料并保护该财产以及维护自身利益(防止财产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表明并告知他人自己有权从财产中获取有益效用(使用财产等)),这些行为也可能表明其具有善意。与此同时,并非一切与使用、照料财产等有关的行为都可被认定为善意,而通常应是在可比情形下相关群体所期待的行为,即由其占有权源不会令他人产生疑问的人所为的行为。

4.2.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全体会议《关于审理涉及保护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争议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的第15段,时效占有的连续性是指该占有在取得时效的整个期间内均未中断;时效占有人将财产移交他人临时占有,但仍将该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并不导致时效占有中断。

由此可见,只要时效占有人对财产(物)保持支配,且仍是事实上决定该财产今后归属的人,并得到其他市场参与者对其这一身份的认可,占有即被视为在整个期间内连续。因此,“占有连续性”这一概念的内涵,并不等同于按照财产用途持续使用财产;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案件审判庭在2020年3月10日第84-КГ20-1号裁定中对此予以指出。该裁定还指出,定期不按财产用途使用财产(未发挥其有益效用),本身并不意味着该物事实上已脱离使用人的占有,因为占有权能与使用财产的权能是不同的概念。

在法律规定的一段较长期间内保持占有连续,且占有公开进行,这两项主要具有客观性并可予以证明的特征,有助于强化其他可能有意使用同一财产的人所形成的认识,即该财产属于特定的人;也有助于使他们认为,持续、公开地将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并占有该财产的人是社会中的善意成员,公平地说,应通过取得时效确认其所有权。例如,占有的公开性兼顾其他人的利益,并可能影响对占有是否善意的判断,因为公开性还使其他声称有权使用财产的人(包括所有权人)能够确定适格被告并向其提出权利主张。在所审理的这类关系中,这必然会影响公民和平与和谐、民事流转稳定、社会伙伴关系等具有宪法重要性的价值之间的平衡。当公民是已故所有权人的家庭成员,且符合上述标准地占有住宅(公寓)时,特别是其基于合法理由并经已故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该公寓,且此前曾与其共同居住时,前述影响时效占有人善意与否以及承认其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是否公平的标准相结合这一点,对周围人而言会更加显而易见。

5. 占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标准,将导致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缺乏合法依据。与此同时,正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2020年11月26日第48-П号裁决中所指出的,不能不考虑到,在时效占有的情况下,财产所有权人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错过向时效占有人请求返还该物的诉讼时效期限。事实上无权源占有财产的人不符合时效占有标准,并不剥夺其援引所有权人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占有该物的人无法成为所有权人,而该物的真正所有权人又无法依法恢复对该物的占有,因而财产适当回归民事流转将被无限期推迟;该期间可能大大超过《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规定的取得时效期间。

一些外国法律秩序通过设定较长的非法占有期间来解决上述问题;该期间届满即足以成为取得争议物所有权的依据,其中包括不论是否具备或符合善意标准的情形。例如,《欧洲私法示范规则》规定,以所有人身份占有动产的人,在善意占有贯穿整个期间的条件下,连续占有10年即可取得所有权;或者连续占有30年即可取得所有权(VIII.–4:101)。《阿根廷共和国民商法典》规定,善意占有适用较短的10年取得时效期间,非善意占有人则适用20年取得时效期间以取得所有权(第1898条、第1899条),等等。

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制未采纳此种做法,因此该问题尚无直接解决方案;在某些情况下,这使取得时效制度无法实现其宪法目的。该制度在当前条件下对于确定公寓及其他住宅的权利尤为重要。

从法律适用实践材料(并结合О.К.Иванькова一案)可以看出,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情形往往存在显著差异,而在因占有时效而确认公寓(其他住宅)所有权时,障碍在于难以评估占有的善意:既包括取得该财产占有之时,也包括此后的占有期间。

本判决所阐述的、基于对受质疑规范的宪法法律含义的法律立场,既适用于公寓,也适用于其他住宅。此外,这些立场并不排除联邦立法者的权利:联邦立法者可考虑本判决、符合宪法正当性的必要性、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关系的状况(这些条件决定了有必要加强对公民某些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并在确保法律所保护价值与其后果(无论积极还是消极)相称、遵守平等与公正的宪法原则的同时,为财产(包括公寓及其他住宅)的时效占有目的,具体界定善意这一概念的内容。

基于上述理由,并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联邦宪法性法律》第6、471、71、72、74、75、78、79和100条,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的说理

1. 确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因为从其宪法法律含义来看,该款不得解释为:在审理该公民通过占有时效取得该公寓所有权的问题时,仅因该公民知道自己没有占有该公寓的依据,且该公寓作为无继承人遗产已转归公法实体所有,就排除对其善意的认定;该公民曾是公寓已故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并经该所有人知情而取得使用公寓的权利。此外,该法律规定还意味着,此后该公民对相应公寓的占有,应符合通常可合理期待的住房所有人行为,并顾及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如申诉人一案中所出现的那样,赋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以其他含义,将导致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并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第17条第3款、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第21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第40条第1款、第46条第1款、第55条第3款及第751条相抵触。

2. 本判决所阐明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的宪法法律含义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在法律适用实践中不得作任何其他解释。

3. 在俄罗斯联邦公民Иванькова Ольга Константиновна参与的案件中,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34条第1款并按照与本判决所阐明的宪法法律含义相悖的解释作出的司法裁判,应依照规定程序予以复审。

4. 本判决为终局裁判,不得上诉,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直接适用,无须其他机关或公职人员确认。

5. 本判决应立即在《俄罗斯报》、《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及《法律信息官方互联网门户网站》(www.pravo.gov.ru)上公布。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俄罗斯联邦

第35-П号

文书的其他部分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6年05月28日第35-П号判决